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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雷某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案发前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西安市雁塔区**街**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案发前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7月3日由彬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薛某某、雷某某通过“野广告”了解到出售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的对公账户可以赚钱,便通过网络学习相关操作流程,在被告人刘某甲的介绍和董某某的协助下,从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每套3500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买进非法注册的对公账户,又在被告人董某某的协助下,以每套7500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独一无二”(身份不明)和陈某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份,闫某某在西安市注册“西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2.2020年3月份,闫某某在彬州市先后注册“彬州市城西**电脑经销部”“咸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彬州市韩家**商店”营业执照,又用这三份营业执照办理了三套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4000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三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3.2020年4月份,闫某某在兴平市注册“兴平市**批发部”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4.2019年12月份,邹某某(另案处理)在彬州市注册“彬州市城西**五金建材经销部”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并交给闫某某托其帮忙卖出。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将这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5.2020年4月份,邹某某在彬州市注册“咸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并交给闫某某托其帮忙卖出。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6.2019年12月份,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彬州市注册“彬州市城西**农副产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其还让宫某某(另案处理)在彬州市注册“彬州市城关**化妆品店”营业执照,并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赵某某将这两套对公账户交给闫某某,托其帮忙卖出,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将这两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7.2019年11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8.2019年12月份,陈某某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买进,并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9.2020年4月份,陈某某在网上申请注册“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陈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这套对公账户卖给了薛某某、雷某某,薛、雷二人又加价卖出。

10.2019年12月至次年4月,陈某某使用兰某某、梁某某、刘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申请注册“西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西安**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贸易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这些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由陈某某直接联系或经刘某甲介绍,薛某某、雷某某以4300至45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对公账户买进,其中一部分指使董某某代收,随后又加价卖出,指使董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买方。

11.2019年5月份,薛某某使用董某某的身份证,注册“西安**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后薛某某、雷某某将这套对公账户加价卖出,分给董某某1950元。

12.2019年9月份,薛某某使用董某某的身份证,注册“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又用该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后薛某某、雷某某将这套对公账户加价卖出,分给董某某1500元。

13.2019年11月份,雷某某使用董某某的身份证,先后注册“西安市雁塔区**茶铺”“西安市雁塔区**灯店”营业执照,又用这两份营业执照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后薛某某、雷某某将这两套对公账户加价卖出,分给董某某3000元左右。

另查明:一套完整的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银行对公账号、结算卡、密码、网银U盾、手机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提取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刘某甲居间介绍联系,大量购进非法注册的对公账户对外出售,被告人董某某非法注册多个对公账户并通过薛、雷出售,同时为薛、雷二被告人作案时提供帮助,上述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科

检察官助理:李艳秋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董某某均羁押于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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