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8年11月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30日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凉州区公安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凉州区公安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27日至3月27日,2019年4月26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带领、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以催收借款为由,将被害人种某某先后带至武威市凉州区民勤路海锦天商务酒店西关店、天马路红柳宾馆、古浪街锦盛源国际酒店、新建路金沙滩商务主题酒店、雷台东路华府宾馆、南关西路亚欧宾馆6家宾馆看守,剥夺种某某人身自由达两月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张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玲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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