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5********,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江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初至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陈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全椒县**镇**路“**便利店”旁边巷内一民房内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具和场所,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已查明:韩某某、王某某、司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告人薛某某负责赌场经营和抽头,被告人陈某某负责从和县带人到赌场内参与赌博,被告人江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牟利七千余元,其中薛某某非法获利三千余元,陈某某、江某某分别非法获利一千余元。
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江某某于2020年9月7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15507****、1385659****、1822666****。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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