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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闫某某集资诈骗)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31980********,汉族,中专,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社区**组**号。2017年6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8年12月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汉族,初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同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闫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初,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被告人闫某某(化名“刘某某”)、老张(真实身份不详)三人,为谋取私利,预谋在辽阳市成立公司向社会大众骗取投资款,并于2018年6月6日在辽阳市新华路47-49号1号楼9号成立哈尔滨禾佳米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开始经营,公司负责人薛某某。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薛某某、闫某某、老张三人以投资加工大米扩大再生产为宣传,“保本保息、稳赚不赔”为诱饵,通过员工发放虚假宣传资料,赠送礼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人群骗取存款,并承诺月利率2%,三个月内本利返还。骗取资金后,2018年8月,闫某某逃匿。2018年11月1日,该公司关闭。被告人薛某某骗取投资者50余人,骗取投资款3482000元人民币,造成损失2540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参与期间骗取投资款2580000元,造成损失200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宏
    董  雪

2019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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