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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邢某某容留卖淫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小五子”、“五哥”,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01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丰县**浴城股东兼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现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邢某某,绰号“二万 ”,男性,1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15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解放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被告人邢某某在邢某某经营的宜丰扬州浴城内容留冯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三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薛某某与卖淫女约定以五五分成或四六分成模式,从中抽成牟取利益,非法获利达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容留三名卖淫女在扬州浴城内从事卖淫活动,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邢某某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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