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社区**排**列**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3日、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在商都县十八顷镇长石矿(东沟村)普查项目中,以探代采、非法开采矿石。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非法开采长石11743.57吨(勘测面积中地块一),并销往丰镇市立丰农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平地泉鑫沙非金属加工厂、内蒙古雅迪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晶石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长石合计7369.25吨,非法获利530729元。
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于2015年至2018年在商都县十八顷镇长石矿(东沟村)普查项目中,未办理草原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天然牧草地上实施采矿、堆放矿石行为,毁坏天然牧草地56.67亩(勘测面积中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数量较大,造成草地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商都县农牧业局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探矿证、开工报告单、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609队说明、过磅单、微信转账记录、内蒙古商都县自然资源局证明等;
3.证人尹某某、魏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贾某某、薛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薛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过磅单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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