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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薛某甲故意伤害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镇**村**社**号,现住庄某某**镇**小区,庄某某**局职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租住在庄某某水洛镇**局巷子的何某某出门闲转时误将丈夫被告人薛某某的手机拿走,而将自己的手机留在家中,与何某某有微信朋友关系的被害人唐某某,给何某某发了微信表情,薛某某发现后怀疑妻子与该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以何某某的名义约唐某某来其家中约会,十分钟后唐某某来到广电局巷子,等在孙某某家大门旁侧的薛某某上前夺过该唐的手机,与唐某某用因手机微信上聊天的事发生争执,并抓住该唐胸前衣服在其脸上打了三四巴掌,该唐也在薛某某左肩膀打了两拳,薛某某双手抓住该唐双肩的衣服,拉到跟前用左右膝盖交换顶该唐的腹部,接着薛某某又抓住该唐的衣服朝腹部、胸部用拳头打了三四十分钟,俩人都放开抓对方衣服的手,薛某某就在唐某某的右肋部打了两拳。随后薛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弟被告人薛某甲,薛某甲就开始打唐某某,同时薛某某又朝该唐的胸部、腹部打了几拳头。薛某某弟兄两人将唐某某拉扯到了巷子最里面,并打电话叫何某某来对质,同时继续殴打唐某某,薛某某站在该唐的前面一只手抓着该唐胸部的衣服,另一只手在该唐胸部、肚子上用拳头乱打,薛某甲站在该唐的后面抓着后衣领,持续殴打约十几分钟。又将该唐拉到薛某某租住的院子大门前,此时何某某回来了。当时学生已下晚自习,薛某某、薛某甲怕人看见便拉扯着唐某某来到“**花苑”对面的绿化带。薛某某在该唐的身后用膝盖顶该唐的腰部和屁股。薛某甲朝唐某某左腿弯踹了一脚,将唐某某踹倒在草坪上。薛某甲又朝该唐脸上打了几拳,在右大腿后面踢了几脚;薛某某朝该唐左右肋部顶了几膝盖,并电话叫了唐某某的妻子史某某。薛某甲从该唐衣兜掏出了其的钱包,看了该唐的身份证,随后又朝唐某某脸上打了几拳。之后薛某某抓着唐某某后背衣服,将该唐按倒跪在草坪上,薛某甲用唐某某的手机开始拍摄视频,薛某某对着手机摄像头说:“你看你爸爸找我家女人让我抓住了”。结束后薛某甲用唐某某的手机将视频发给了唐的女儿和儿子。薛某甲又打电话催促唐的妻子快点过来,22时10分许,史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史某某见丈夫被殴打便与薛某某弟兄发生争执,薛某某、薛某甲随之离开了现场。后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何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薛某甲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8月25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9568****;

    2.被告人薛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9336****;

3.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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