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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2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26********,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庄**组,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庄**组。2019年04月17日,薛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庄**组,住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庄**组。2018年11月01日,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09月30日被我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决定逮捕,当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0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河南省禹州市居民李某甲、马某某、白某某、李某乙一同乘车,前往许昌市建安区**镇**庄**组程某某家中购买“打药”用于治疗气管炎,随后程某某以每副10元钱的价格将“打药”卖给李某甲等四人,并向他们介绍该药的服用方法。李某甲将从程某某处购买的“打药”带回家中后,于2018年10月29日早上06点左右,将该药给其患有气管炎的妻子仝某某服用后,仝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当日23时许,仝某某身亡。经查,该“打药”为程某某母亲薛某某根据家传方法,用巴豆和面粉制作而成。经法医鉴定:仝某某符合在自身心、肺疾病的基础上,因服用“打药”(巴豆)后腹泻、呕吐等,引起水、电解质紊乱、肾功能衰竭,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并且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程某某为共同犯罪,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判处;薛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处;薛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广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被告人薛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3、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两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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