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8********,汉族,本科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某某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7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8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1831981********,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纳,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某某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4********,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某某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花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3********,汉族,本科毕业, 荥阳市某某局工作,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某某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7********,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王村镇某某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7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某某路**号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7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4********,回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某某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7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2********,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某某园***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7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0********,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某某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6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纳,住荥阳市某某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6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1********,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某某家属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8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3********,回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荥阳市金寨乡某某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6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薛某某、秦某某、宋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等人在王某某(已判决)的河南省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副总,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某某公司会计,被告人秦某某在担任某某公司出纳,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某某公司培训师,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某某公司工作,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担任某某公司兼职业务员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以1.5分--2分不等的月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吸收存款。
经河南誉金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认定:某某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254,005,054.60元,累计未偿还金额57,594,396.00元,涉及客户375人。被告人刘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5,085,000.60元,涉及10位投资人,扣除人刘某某本人投资款项11,210,000.60元后累计吸收存款是3,875,000.00元;工资197,440,00元(其中基本工资42,000.00元,绩效工资155,440.00元)。被告人花某某累计吸收存款7,930,000.00元,涉及16位投资人,扣除花某某本人投资款项948,220.00元后累计吸收存款是6,981,780.00元;工资126,585.00元(其中基本工资48,000.00元,绩效工资78,585.00元)。被告人薛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7,768,000.00元,涉及12位投资人,扣除薛某某本人投资款项150,000.00元后累计吸收存款是17,618.000.00元;工资377,482.88元(其中基本工资116,178.88元,绩效工资261,304.00元)。被告人秦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7,722,440.00元,涉及42位投资人,工资390,175.75元(其中基本工资78,516.75元,绩效工资311,659.00元)。被告人宋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3,684,000.00元,涉及15位投资人,工资198,737.00元(其中基本工资67,405.00元,绩效工资131,332.00元)。被告人杜某某累计吸收存款9,891,000.00元,涉及24位投资人,工资188,814.88元(其中基本工资60,765.88元,绩效工资128,049.00元)。被告人刘某甲累计吸收存款11,300,820.00元,涉及21位投资人,工资250,085.50元(其中基本工资64,790.00元,绩效工资185,268.50元)。被告人刘某乙累计吸收存款8,030,000.00元,涉及23位投资人,工资105,981.88元(其中基本工资34,163.88元,绩效工资71,818.00元)。被告人张某某累计吸收存款2,650,000.00元,涉及9位投资人,扣除张某某本人投资款项870,000.00元后累计吸收存款是1,780,000.00元;工资71,583.75元(其中基本工资29,251.75元,绩效工资42,332.00元)。被告人王某某累计吸收存款2,310,000.00元,涉及8位投资人,工资36,269.00元(其中基本工资18,800.00元,绩效工资17,469.00元)。被告人陈某某累计吸收存款5,940,000.00元,涉及5位投资人,扣除陈某某本人投资款项660,000.00元后累计吸收存款是5,280,000.00元;工资91,805.00元(其中基本工资9,075.00元,绩效工资82,7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累计吸收存款1,680,000.00元,涉及10位投资人,工资23,744.00元(其中基本工资3,900.00元,绩效工资19,844.00元)。
现各被告人均全额退出所得绩效工资至荥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指定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年龄证明、到案经过、公司帐册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薛某某、秦某某、宋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紫慧
2018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花某某、薛某某等12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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