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6********,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沁阳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4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2019年11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0********,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沁阳市**办事处**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孟州市**镇**村村口的一个院子内,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院子内的一辆车牌照为豫H*****的红色德龙牌自卸汽车盗走。
2020年5月8日,薛某某将盗窃的车辆出售给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在明知该车辆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36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该车辆进行切割以废铁出售。
2020年7月20日,经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车辆价值45700元。
2020年7月22日,秦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甲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后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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