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国**传媒有限公司**部门员工,户籍在河南省临颖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二部员工,户籍在河南省孟州市**花园**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二部员工,户籍在河南省武陟县**乡**庄**庄**街**号。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8日,田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国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玄公司)期间,招揽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向目标客户推销古董藏品展览、推广服务,后通过虚假宣传公司的资质及影响力,且在没有鉴定藏品真伪的情况下,诱使卖家客户产生藏品可以卖出高价的错误认识,以此与卖家客户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并骗取相应的服务费。
签订合同后,国玄公司将卖家客户的藏品通过简单编辑后发布于公司网站上,但将卖家客户的联系方式隐匿,又通过业务员及网站后台操作提高卖家藏品的关注度,假冒买家对卖家藏品出价,以此造成卖家藏品有非常高的关注假象。在卖家客户提出藏品没有成功交易等质疑时,又以藏品展示时间不长、宣传力度不够等理由,再次骗取卖家客户服务费。
另查明,买家客户与卖家客户无法在公司网站上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网站上也只显示公司客服电话;作为买家如果想对卖家藏品出价、议价,需支付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公司未向任何知名媒体网站对其会员藏品进行推广宣传。
2018年10月23日、12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分别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诈骗数额人民币11530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人民币286040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数额人民币530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合同、转账、收款凭证、同案犯高某某、孙某某、杜某某等人的供述、财务统计的个人业绩表、员工职位表、薪资待遇及提成比例表、国玄艺术网远程勘验情况、搜查、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现金交款单、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三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退赔了犯罪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宝荣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联系电话1731****)、王某某(联系电话158088****)、杨某某(联系电话1352336****)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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