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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68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县**镇**村**庄**组。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电镀厂工作,住江阴市**镇**电镀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委**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9月4日上午在江阴市长泾镇老京北饺子馆聚餐饮酒,10时58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浙D****F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被告人王某某)从江阴市长泾镇江淮特食门口停车场出发回江阴市云德电镀厂,途中被告人王某某央求被告人薛某某将车辆交由其练车。被告人薛某某行驶至江阴市长泾镇泾东村墙东8号南侧地段后停车,将车辆交由被告人王某某在空地上驾驶练车。后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浙D****F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被告人薛某某)驶出空地沿泾东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墙东8号南侧叉口地段右转弯时,车辆右侧碰擦到前方季某某停放的苏B****3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薛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mg乙醇/100ml血液,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5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已与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监控录像、抽血检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委**庄**组;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电镀厂宿舍。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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