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27岁,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县人,经营吕梁市离石区**门市,住山西省吕梁市交警支队旁自建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 男,25岁,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武某某所在的孝义市府前街**店内,欲将其所盗窃的1条金项链出售给该武。在得知该金项链无购买票据后,被告人武某某拒绝收购。后张某某又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在离石区经营黄金回收业务的被告人薛某某的联系方式,欲将该金项链出售给该薛。被告人薛某某让张某某再次到**店内,并就收购金项链一事与被告人武某某进行通话。后被告人薛某某在明知该金项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每克310元进行收购,并将4637元货款通过网银转账给张某某。被告人武某某按照被告人薛某某的要求,将该金项链验收质量、称重后通过快递邮寄给该薛。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金项链出售给他人,所得收益全部占为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手机缴费单据、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价格鉴定意见;
3、证人张某某、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成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薛某某、武某某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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