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李某某介绍卖淫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至同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日人民币100元的工资受雇于同案人池某某(绰号“狗头”,另案处理)在福清市**镇**路**号的“梦桃源”足浴按摩店负责看店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按摩店有卖淫活动,仍负责该按摩店内的卫生,统计卖淫女每天卖淫的次数及时间,并将统计好的卖淫数据交给同案人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受雇期间,“梦桃源”足浴按摩店至少有吴某甲、陈某某等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2、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以每日人民币130元的工资受雇于同案人池某某在上述“梦桃源”足浴按摩店负责看店等工作。被告人薛某某明知该按摩店有卖淫活动,仍负责该按摩店内的卫生,统计卖淫女每天卖淫的次数及时间,并将统计好的卖淫数据交给同案人池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受雇期间,“梦桃源”足浴按摩店有胡某某、吴某甲、陈某某等三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8月6日,公安民警在福清市**镇**路**号“梦桃源”足浴按摩店内抓获被告人薛某某,以及卖淫女胡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嫖客刘某某、吴某乙。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现金;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保全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福清市皮肤病防治院医技报告单、福清医院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吴某乙、施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相片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三人卖淫,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10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6508****;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506****;

2.卷宗3册共计2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