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二部刑诉〔2020〕252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大厦**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锋虎,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中共党员,洞头区人大代表,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心如,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坊**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系浙江**有限公司副院长,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社区**路**锦园**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培珍,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大厦**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武,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薛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沿线亮化工程总承包和运营维护服务项目(EPCO)发布公开招标信息。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等人商量对该招投标项目进行合作投标,约定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占股35%,被告人周某甲占股30%,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占股35%。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商谋分别找单位陪标,由神州**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人吴某甲、徐某甲负责陪标单位标书的制作。而后,被告人周某甲联系神州**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标,联系湖南**有限公司、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陪同投标。被告人徐某甲联系四川**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参与陪同投标。被告人朱某甲联系**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陪同投标。被告人吴某甲提供浙江**有限公司参与陪同投标。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从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处分得10.5%的股份,并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模拟报价。而后,神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单位按照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确定的报价区间参与投标。2018年12月14日,神州**集团有限公司以报价64980000元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北京**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案发。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薛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建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徐某甲不起诉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刑拘证、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王某甲、沈某某、魏某某、王某乙、秦某某、邓某某、左某某、吴某乙、谢某某、何某甲、陈某甲、何某乙、杨某甲、戴某某、娄某某、徐某乙、刘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杨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梁某某、曾某某、姜某某、洪某某、杨某丙、仇某某、方某某、吴某某、周某乙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蔡某某、肖某某、朱某乙、朱某丙、潘某某、陶某某、隆某某、郭某某、余某某、夏某某、王某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薛某某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达6480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颖颖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朱某甲、徐某甲、吴某甲、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90577****、1395870****、1377777****、1386885****、1390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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