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潜江市**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二次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2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分别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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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系武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 年2月,被告人薛某某为非法牟利,招募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等人担任业务员,在本市武昌区徐东群星城K3-2-1301室设立**公司游戏项目推广部,从事该APP的代理推广工作,安排上述被告人以事先准备好的术语,通过网络宣传、微信扫****,吸引赌客下载、注册及充值“兔牙棋牌”APP,引导赌客从事网上赌博活动,并根据赌客投注金额和输赢情况,按比例从平台获取分成。截止2019年4月,**公司游戏项目推广部共招揽赌客2789人,吸收赌资人民币1179513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招揽赌客435人、吸收赌资人民币288523元,被告人邹某某招揽赌客259人,吸收赌资人民币243342元,被告人周某某招揽赌客255人、吸收赌资人民币180888元,被告人朱某某招揽赌客258人、吸收赌资人民币88255元,被告人李某甲招揽赌客272人、吸收赌资人民币103949元,被告人程某甲招揽赌客334人、吸收赌资人民币84053元,被告人王某甲招揽赌客288人、吸收赌资人民币74872元,被告人舒某某招揽赌客83人、吸收赌资人民币112303元。
2019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注册、充值等信息统计表、“兔牙棋牌”APP界面截图灯书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犯罪工具的物证照片;4、证人李某乙、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乙、戴某某的证言;5、涉案人员付潇、程政森、王宇华、郭为家、周倩的供述;6、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舒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程某甲、王某甲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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