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8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90********,汉族,大专文化,驾校职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广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县。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段某某(已判决)招揽在校学生报考驾照,约定由方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办理外地户籍学员所需的“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段某某向外地户籍学员以每张600元的价格收取了办理“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的费用后,委托方某某进行具体报名及办理外地户籍学员所需的“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方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8名学员的费用后,便以每张550元的价格委托薛某某办理该回执,薛某某在收取了相关费用后找“黄牛”(未能核实身份)办理了8张“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该回执最后用于了外地户籍学员报考驾校。
被告人方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薛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表、归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方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薛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薛某某同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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