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道**弄**号**室。2019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斯某某,曾用名“斯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镇**路**弄**号**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均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至**镇**路**弄**号楼下,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斯某某在旁望风,被告人薛某某窃得被害人停放于此的捷安特牌SCR1型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358元)。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均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自行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行窃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自行车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3.接受证据清单、相关购车收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自行车的价值。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薛某某有行窃劣迹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的归案情况。
6.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斯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忠华
检察官:赵忠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斯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征询函》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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