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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张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号,西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西安**建设有限公司**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住西安市高新区**路**楼**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7********,汉族,初中,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在西安市灞桥区**路**村,以拆除有冬季消防安全隐患的临时建筑为名,纠集被告人魏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郝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使用挖掘机强行将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在该处的临建房屋拆除。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守人员李某丙、姚某甲在阻止强拆时,被魏某某等人推搡撕扯致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和姚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公司财产损失8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致函、告知函、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焦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姚某乙、刘某某、张某丁、单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丙、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郝某某,在公众场所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张某甲、魏某某、雷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郝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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