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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号,现住址同户籍**,群众,无业。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无故跟踪被害人曹某某的女友张某某至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4号院,在遭被告人曹某某质问后,其才离开。随后,被害人曹某某与张某某骑乘摩托车行至南大街普济寺中巷巷口处时,被告人薛某某再次跟踪至此,被害人曹某某再次质问并拉住被告人薛某某的胳膊时,被告人薛某某即掏出一把水果刀捅至被害人曹某某的腹部。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腹部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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