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河源市源城区**道金色领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时22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粤P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薛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10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运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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