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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薛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号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于1992年10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许,薛某丙到福清市**镇**村**号同案人薛某乙(不起诉)经营的“**推拿店”理疗时,将一辆小车停放该店对面路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经过时,因道路被堵电话通知薛某丙移车,李某某的亲家同案人孔某某(不起诉)、薛某乙及其朋友被告人薛某乙先后到场,因停车影响通行问题,双方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薛某乙、孔某某相互用拳脚扭打,薛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抱在一起扭打,被告人薛某乙与孔某某分开后,用脚踹了孔某某、李某某的上半身。互殴造成双方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左侧第5-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孔某某的左侧第3-7肋骨及右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薛某乙的右侧第6-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薛某乙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薛某乙、薛某乙一方赔偿孔某某、李某某一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双方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乙、同案人薛某乙、孔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辩认笔录等:辩认现场笔录、辩认相片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乙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乙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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