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薛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郝庄镇松庄村新村二楼42号,住本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府东六栋小区F栋304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志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郝庄镇松庄村新村二楼42号,住本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府东六栋小区F栋304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静、周志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薛静、周志明夫妇经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18)晋0106民初1809号判决书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事诉讼原告常滨借款本金及利息379万余元。民事诉讼期间及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薛静、周志明夫妇将名下存款及收取的房屋租金转移至两个儿子及被告人薛静母亲常树娥名下。2018年7月20日,太原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18)晋0106执16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二被告人相关财产。截至2019年9月10日案发,被告人薛静、周志明仍未执行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1809号判决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静、周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静、周志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静、周志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周志明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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