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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朝贵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薛朝贵,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朝贵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朝贵由于长期酗酒致精神障碍,2020年21日早上被告人薛朝贵从家中跑出并声称有人要追杀他,在周围邻居的帮助下将其找回家中,当天21时许,毕某某就来到薛朝贵家并安抚薛朝贵父亲薛某某。被薛朝贵将其推倒在地,持刀将毕某某头部多处砍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四川正泰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薛朝贵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在本案中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朝贵的供述;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朝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朝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朝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被告人薛朝贵在本案中具有限定责任能力,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朝贵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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