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薛某如,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90********,大学本科,无业,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公寓**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如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周某某经营生意需要美元支付,遂与校友薛某如联系、商议兑换美元事宜。被告人薛某如建立校友群,通过其他校友见证获取周某某信任,后二人约定由周某某转账人民币69.2万元给薛某如,薛某如转账10万美元给周某某的客户王荣庆。同年10月23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濉溪县孙疃镇家中使用手机银行分两笔转账人民币计69.2万元至薛某如招商银行账户,薛某如虚构事实、制作虚假的转账记录截图,告知周某某已转账10万美元至王荣庆账户,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9.2万元。2019年4月8日,周某某收到薛某如亲属代为退款69.2万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3.证人王荣庆等人证言;
4.被告人薛某如的供述和辩解;
5.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杰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薛某如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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