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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天津市西青区人,身份证号码:1201111964********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别墅**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同上,群众。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同事关系,2016年两人先后进入天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工,薛某某担任厨师,刘某甲为门卫。入职以后,薛某某因刘某甲打饭时敲打饭盆等事对刘某甲产生不满,二人亦多次发生口角。2019年8月21日11时30分左右,在西青区中北镇大梁庄村京福公路排水管道施工项目部内,因刘某甲打饭时敲打饭盘,二人再次发生矛盾并相互辱骂,后被在场同事劝开,薛某某因此负气辞职。当日傍晚,薛某某在家饮酒后回想起遭刘某甲辱骂而心生怨恨,欲对刘某甲实施报复。20时许,薛某某在厨房工具箱内拿出一把尖刀藏于外套左衣袖内,骑电动自行车至施工项目部,踹开门卫室的门,手持尖刀捅刺刘某甲胸腹部数刀,后被赶至的同事李某某制止,李某某即组织现场人员呼叫120急救车并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刘某甲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时已死亡。作案后,薛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刘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中胸腹部造成胰腺、腹主动脉及右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等物证;

2.薛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吕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提取、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杀害刘某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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