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鹏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社,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楼**室。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盗窃罪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0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陕西电炉研究所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陕A****0路虎牌越野车后窗玻璃并进入车内,盗窃车内茅台酒两瓶,画家罗某某绘画作品一幅,大众帕萨特和奥迪车钥匙各一把。经鉴定,被盗绘画作品价值3万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薛某某租住屋内提取到被盗绘画作品及茅台酒,在雁塔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西北角草丛,提取到被盗大众车钥匙、奥迪车钥匙各一把。上述被盗物品于2020年3月12日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产品辨认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返还清单等;
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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