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26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大连市旅顺口区**街道**村**屯**院外,翻墙入院后,盗走房间内中华牌香烟2条、手提包2个、日本烟和茶叶若干。经估价,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900元,其他赃物无法估价。
2.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某某某的富路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1辆。经估价,赃物价值人民币 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赃物照片;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害人韩某某、某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2次,赃物共价值人民币7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电话:1389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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