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薛彬,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菜场14号12室。被告人薛彬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薛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彬,听取了被告人薛彬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薛彬在**聊天软件上结识家住宜兴市的张某某,后为筹措网络赌博资金,以有股市内幕消息,可以帮助炒股赚钱为借口,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74000元,该款被被告人薛彬用于个人网络赌博。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薛彬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薛彬退出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明细、宜兴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诸某某、薛彬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彬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彬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彬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群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彬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换押证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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