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203号
被告人薛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09年11月、2015年5月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家彬,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是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占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云基,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家彬、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薛某、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四人建立“智能手机同事群”的微信赌博群,被告人王家彬作为该赌博群的财务管理。被告人薛某、陈是明等四人负责招揽、鼓动赌博人员参赌并对各自招揽的参赌人员负责。被告人王家彬作为赌博群财务,负责统计每日赌场内输赢情况并收付赌资,对参赌人员进行抽头。上述被告人召集赌博人员加入赌博群并将手机下载的APP“拱趴游戏”内的“拱趴大菠萝”发送到群内,让群内参赌人员点击房号进入该房间以打“十三水”的方式聚众赌博,同时约定每水输赢人民币0.5元,从第一名、第二名赢家中分别抽取人民币40元、20元的水钱。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家彬的女友被告人方某某,在被告人王家彬务工期间代替王家彬负责上述赌博群的具体财务工作。2019年3月中旬,上述“智能手机同事群”被腾讯封停,被告人薛某等人通过下载“默往”软件建立“同学会”群,让赌博人员下载该软件并将人拉入群中,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再次召集赌博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上述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王家彬从每日抽水总额中抽取20%作为其个人获利,剩下的80%由被告人薛某、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四人进行分成,其中被告人薛某占4成,被告人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各占2成。另被告人薛某从其4成中再拿出1成给被告人王家彬作为补贴。截止案发,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0多万元,其中2018年12月至12月31日共抽头人民币8万余元,2019年1月至3月24日共抽头人民币327760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薛某在福清市**街道**小区**号楼**梯**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家彬、方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街九天假日酒店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是明在福清市**路街道**村附近被民警抓获;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何占辉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何云基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以上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是明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陈是明违法所得人民币54955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何占辉、何云基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王家彬、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方某某的供述;
4.勘验、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聊天信息截图等。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在福清市**镇**村一台球店内打台球,因球杆撞到被害人罗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打斗,后被告人薛某在台球店对面的兰州牛肉拉面店内拿了一把菜刀追砍被害人罗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腰背部、腿部等处砍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外伤致腰背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并T12椎体棘突劈裂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薛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薛有弟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家彬、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占辉、何云基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王家彬、陈是明、方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王家彬、陈是明、何占辉、何云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
2019年10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王家彬、陈是明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何占辉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525918****;被告人何云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电话:1568598****;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村**号,电话:1359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账本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20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