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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2013年6月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原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分局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2014年12月因吸毒被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2016年4月20日因吸毒被原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处以十三日的行政拘留及三年的社区戒毒。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周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江北新区金陵新城饭店路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克给房某某,得款现金人民币41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鉴定书;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720

附:

1. 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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