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4********,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以其在**镇邮政储蓄营业所申请的**服务点为依托,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其本人口头宣传及群众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镇**村民非法吸收存款。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人,吸收存款合计3725900元,已支付利息147100元,兑付本金383000元,尚未兑付本金334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薛某某将未兑付的156万债务转移给了薛某某的债务人薛某甲,取得了部分储户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借条、情况说明、**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业务代办点门牌照片、账户交易明细、收款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薛某丙、程某甲、丁某某、薛某丁、卫某某、薛某戊、薛某己、薛某庚、员某某、杨某某、薛某辛、毋某某、薛某壬、任某甲、薛某癸、王某甲、薛某子、薛某丑、薛某寅、薛某卯、薛某辰、薛某巳、程某乙、薛某午、薛某未、武某某、杜某某、薛某申、薛某酉、薛某甲、王某乙、任某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三门峡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玉红
检察官助理:芮小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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