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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崇洋、张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薛崇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91********,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甲村**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甲镇**小区**号楼**门**号。2011年5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乙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乙镇**园**号楼**门**号。2009年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200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乙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崇洋、韩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晚23时许至2019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薛崇洋因债务问题将被害人郝某某带至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地产,并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郝某某进行拘禁并索要债务,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被告人薛崇洋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邱某某对被害人郝某某采用殴打、言语辱骂、恐吓等手段索要债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郝某某外伤致:外伤性右耳鼓膜穿孔,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肢体多发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薛崇洋、张某甲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告人韩某甲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17日赔偿了被害人郝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借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崇洋、韩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崇洋、韩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崇洋、韩某甲、张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身体两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崇洋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崇洋、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永辉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薛崇洋、韩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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