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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刘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263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2月24日、2007年10月29日、2008年11月11日、2010年4月4日、2010年5月2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三日、十日、十二日、十四日;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3月3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街**号。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2月4日、2008年11月11日被罚款2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3年7月10日被假释,2016年3月28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八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赌博于2010年7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4月2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5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7月16日至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2月份,被告人薛某某、潘某某伙同陈某甲、贺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的杨府殿内、肖宅村与上望街道蔡宅村交界的房子里、上望街道蔡宅村的殿里、八十亩村等地开设“牌九”赌场供人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刘某某及吴某某(已判)受雇在赌场做理手,被告人刘某某做理手10余天,谢某某、薛某甲(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接送赌客,陈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看皮桶,薛某乙(另案处理)为赌场招揽赌客,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看场。赌场摆设天数累计30余天,累计抽取头薪50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立功认定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甲、谢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1375879****、1511967****)、潘某某(1876835****)、刘某某(1395883****、1525870****)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文书共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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