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三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中路**号。因赌博,于2005年10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号。因赌博,于2005年11月10日被罚款;因赌博,于2011年3月23日被治安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仁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幢**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建东,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1********,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东街**号。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顺金,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友利(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西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赌博,于200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7月5日、2019年7月29日、2020年1月2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路**号。因赌博,于2015年1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西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址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6年2月2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罚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区**农场**分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县**乡**村。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1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等18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5日至7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8日、自2020年8月4日至8月18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出资购买“博康9”轮,后纠集被告人夏仁波、江建东、薛顺金等人,共谋合伙以该轮为运输工具,通过被告人吴某甲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姚某某等人四次前往境外海域走私白糖至宁波,并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等走私中介联系下家销售牟利。经温州海关计核,该四次走私白糖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602522.66元。2019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以“博康9”轮各自作价55万元入股,负责统筹管理;被告人夏仁波、江建东、薛顺金分别出资10万元、15万元、50万元入股,后于6月11日左右退股分红;被告人江建东负责联络船员,并支付一次走私货款;被告人林友利负责联络船员、开车、放风,并支付一次走私货款,参与走私四次;被告人陈某甲系走私中介,参与走私一次;被告人陈某乙负责开车,参与走私两次;被告人吴某甲负责介绍船员、代为支付工资,参与走私四次;被告人李某某系随船管事,并负责点货,参与走私一次;被告人曾某某负责管理轮机,参与走私四次;被告人姚某某系水手,参与走私三次。
2019年7月7日、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又纠集夏仁波、江建东、薛顺金,共谋合伙以“博康9”轮为运输工具实施走私白糖犯罪,通过被告人吴某甲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等人两次前往境外海域走私白糖至温州瑞安,并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等走私中介联系下家销售牟利,雇佣被告人吴某乙等人开吊车将走私白糖卸至货车中。经温州海关计核,该两次走私白糖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365942.4元。其间,被告人夏仁波、江建东、薛顺金重新分别出资20万、15万、50万入股;被告人江建东负责物色卸货码头;被告人薛顺金支付一次走私货款;被告人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均参与两次走私;被告人姚某乙系水手、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烧饭,被告人吴某某系吊车车主,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系吊车司机,被告人邓某某系搬运工,均两次参与走私。
2019年8月初、8月底,被告人薛某某、夏仁波、江建东又共谋合伙租用某船舶及“佳盈8”轮为运输工具实施走私白糖犯罪,雇佣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前往境外海域走私白糖至福建福鼎,并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等走私中介联系下家销售牟利。经温州海关计核,该两次走私白糖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27229.96元人民币。其间,被告人薛某某负责雇佣、安排船员、发放工资;被告人夏仁波支付一次走私货款,收取两次货款;被告人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均参与两次走私。
2019年7月16日,“博康9”轮从境外走私白糖驶至温州瑞安卸货时被瑞安打私办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于次日传唤上述人员到案。2019年7月18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扣押该“博康9”轮、货车等物,起获白糖290.8吨,后将白糖依法先行变卖,得变价款1522680元。2019年9月1日,“佳盈8”轮从境外走私白糖驶至福建福鼎卸货时被福建宁德海警局查获,现场起获白糖321.92905吨。2019年7月17日、12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薛顺金先后投案。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夏仁波、江建东、林友利、陈某乙、李某某、曾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揭发他人诈骗犯罪,查证属实,后又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建东、薛顺金、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乙、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博康”9轮、手机、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海图、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杨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江某某、董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建东、薛顺金、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建东、薛顺金、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结伙走私白糖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薛顺金、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仁波、江建东、林友利、陈某乙、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陈某某、江建东、薛顺金、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乙、王某某、胡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节
检察官助理 林胜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顺金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夏仁波、江建东、李某某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林友利、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甲、曾某某、姚某甲、姚某乙、高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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