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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42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22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年六个月,于1997年5月16日在服刑期间脱逃,后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8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0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于2016年5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薛某某多次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小区以及**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249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楼邮政快递点后门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以剪断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一组,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下空地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以剪断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一组,后逃离现场。

3.2020年4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薛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下空地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用夹断车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603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逃离现场。

4.2020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下空地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以剪断电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一组及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电瓶一组,后逃离现场。

5.2020年4月18日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与**号中间路段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以钳断车锁并搭线发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646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逃离现场。现被盗的赃物电动三轮车一辆已追回(车内的五个电瓶已缺失)并发还被害人路某某。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17时许在东阳市**街道**幢**单元附近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并从其随身处查获作案工具剥线钳、老虎钳、断线钳、扳手、螺丝刀、撬棍、套筒扳手各一把。现被盗的部分赃物电动三轮车一辆已追回(车内的五个电瓶已缺失)并发还被害人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被盗财物购买凭证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孙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吴树青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阳市**街道**幢**单元,联系电话:13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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