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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宿舍**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口口相传的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为*甲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50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836100元,后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074700元,所集资款项全部交予牛某某(另案处理)、马某甲(已判刑)使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薛某某采取上述手段,为牛某某及其*甲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515000元,后返还利息人民币286000元。

2.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采取上述手段,为马某甲及其*乙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9002700元,后返还本息人民币720300元。

3.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薛某某采取上述手段,为马某甲及其*丙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18400元,后返还本息人民币68400元。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记录、吸收资金收据、借据、银行账户往来明细、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华某某、朱某某、马某乙、卓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华兴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娟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补充证据1份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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