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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7********,天津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村民委员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路**大厦**号。2018年12月26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薛某某与其表叔张某某曾因工程资金结算问题发生矛盾。2008年1月13日10时许,张某某与表侄薛某甲、表哥薛某乙来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一店铺修理挖掘机时,被告人薛某某为报复泄愤,纠集多人分乘两辆汽车来到此地,指使多人持铁锨等物和以拳脚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枕部及双颞软组织、前胸及右背部软组织挫伤、双膝皮擦伤。后被告人薛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外伤致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某当日报警,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甲、薛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报复泄愤,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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