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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涛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721号

被告人薛某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78********,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永川区重庆**物业原水电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路**号**幢**-**。2016至2019年期间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涛先后三次在重庆市永川区城区采取用扳手拧螺丝的方式盗窃货车电瓶,共盗得9个电瓶并销售给废品收购人,获款900余元自用,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薛某涛骑电瓶车到重庆市丰田区丰田村村委会背后的**兄弟二手车行门面外,将周某某停放在此的渝C8****、渝AD****等四辆货车的5个电瓶盗走,销售获款500余元自用 。

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薛某涛骑电瓶车到重庆汇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将范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9****货车的2个电瓶盗走,销售获款210元自用。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薛某涛骑电瓶车到重庆汇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将唐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5****货车的2个电瓶盗走,销售获款200元自用。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薛某涛在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986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唐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涛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炯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涛住原址,电话1592303****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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