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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站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444号 

    被告人薛某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站单独一人窜至苍南县宜山镇**路**号,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湛蓝色绿驹牌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756元)徒手拔去锁头后接线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3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薛某站单独一人窜至苍南县宜山镇**街**号旁边的小巷子里,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67元)徒手拔去锁头后接线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薛某站单独一人窜至苍南县宜山镇**小区**栋*单元一楼旁,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未上锁的紫色爱尚牌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361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监控视频截图;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侦破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庄某某;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站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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