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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2005年6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乘:薛某乙)沿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官桥村路口处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通官桥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王某某、薛某某、薛某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薛某某弃车逃逸。王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脑内出血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薛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建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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