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薛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村**区**幢**室。被告人薛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5年1月23日、2011年4月27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薛某于2013年5月2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5月29日假释期满。被告人薛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7日将此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
被告人薛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招募业务员以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充值中石化加油卡返利、定期返本,向47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340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二、诈骗
被告人薛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在盐城市亭湖区等地,以资金周转困难、交纳业务保证金等为由,作诈骗案3起,骗取李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4507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薛某在其盐城市亭湖区**路**汽车装潢门市,多次以充值加油卡可以便宜出售、到其公司上班需要交纳保证金、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骗取李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68249元。
2.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薛某在盐城市亭湖区**路**汽车装潢门市,多次以出售打折优惠的充值加油卡为由,骗取刘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70000元。
3.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薛某以出售打折优惠的充值加油卡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韦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薛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暨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佳婷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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