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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剑龙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29号

被告人薛剑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吸毒,于2002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 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薛剑龙,并约定以32元每颗的价格向被告人薛剑龙购买1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薛剑龙携带6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座**-**周某某的住处准备交易,被在此蹲守的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薛剑龙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的药盒内查获5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94.94克),在挎包内的牛皮纸袋内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8.86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薛剑龙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剑龙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等笔录;

6.通话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剑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3.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剑龙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佳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薛剑龙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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