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薛剑锋,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委会**村**号。2014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5月19日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8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剑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薛剑锋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沙塘村委会北闸村某巷子贩卖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叶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叶某某支付的100元毒资。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薛剑锋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沙塘村委会北闸村某巷子贩卖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叶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叶某某支付的80元毒资。
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薛剑锋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洄兰清四公路与环城高速高架桥桥底处贩卖了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叶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叶某某支付的70元毒资。
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薛剑锋,并从叶某某的汽车后排副驾驶位置起获被告人薛剑锋用于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小袋,共重6.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及黑色oppo手机各一台,白色晶状物8包;2.书证:支付宝转账清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3.证人叶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剑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薛剑锋的审讯、辨认现场等视听资料;8.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剑锋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薛剑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剑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剑锋又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剑锋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册8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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