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薛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乡**村**组,现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薛某通过事先踩点,在福清市龙田镇、江镜镇等地选择民房,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攀爬或使用工具撬开防盗栏方式进入房子,被告人薛某负责在外面望风,二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财物。
1.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薛某乙家实施盗窃,但没有偷到财物。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路**号,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家的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3枚、碎黄金若干及港币400元(经换算价值人民币358.16元)。后二被告人将项链1条、戒指1枚、碎黄金以人民币2335元的价格卖给福清市**镇**村“**”店的林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3枚、碎黄金共价值人民币10704元。
3.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村**号,盗走被害人薛某丙家的劳力士手表1块、第四套人民币1套(面值人民币168.8元)、2008年奥运会纪念币1套。
4.2019年8月31日凌晨,因为劳力士手表搭配包装盒、保修卡等可以卖更高的价钱,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再一次到**镇**村**号,盗走被害人薛某丙家的劳力士手表包装盒、保修卡、硬盒中华香烟2条、白酒3瓶(无法鉴定)。后被告人薛某将劳力士手表以人民币32000元的价格卖给聚奢网福州分公司。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香烟2条共价值人民币900元。
5.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村**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家的白酒4、5瓶。
6.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村**村**号被害人郑某某家,盗走XO牌洋酒1瓶、白酒2瓶(均无法鉴定)。
7.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村**村**号,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家的中华牌香烟3包。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香烟3包共价值人民币150元。
8.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村**号,盗走被害人薛某丁家的白金镶钻戒指1枚(无法鉴定)、白金项链1条(带一个黑莓坠子,无法鉴定)、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坠1对、玉手镯2只、小孩的银锁手链脚链1套、银手镯、银项链等银器、香烟2条(无法鉴定)、洋酒2瓶(无法鉴定)。后二被告人将黄金戒指1枚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福清市**镇**村“**珠宝”店的林某某;将银长命锁、银手镯等部分银器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福清市**镇**村**巷**号“**珠宝店”的薛某甲;将银项链等部分银器以人民币241元的价格卖给福清市**镇**村“**珠宝店”的何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林某某、薛某甲、何某甲处扣押到金戒指、银器,并发还被害人薛某丁。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黄金戒指、黄金耳坠、玉手镯、银器共价值人民币2397元。
9.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镇**村**号被害人何某乙家实施盗窃,但没有偷到财物。
2020年4月18日,福清市公安局在福清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并当场扣押到中华牌香烟3包、玉手镯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消费存根、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查询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乙、张某某、薛某丙、陈某某、郑某某、欧某某、薛某丁、何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林某某、薛某甲、何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电子数据:平板电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6677.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7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314页。
3.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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