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 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肖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栋楼下,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202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号**幢楼下,窃得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3、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幢车棚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10元。
4、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圩**号**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10元。
5、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玄武区**村**幢楼下,窃得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华承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30元。
6、2020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幢**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某乙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30元。
7、2020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至本市鼓楼区**村**幢楼下,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万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上述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6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南京地铁一号线红山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另,公安机关已将上述7辆被窃电动自行车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电子行驶证,发票,发还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帅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孟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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