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薛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被告人薛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11日被原江苏省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9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等地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249.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曹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曹某甲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后将赃款挥霍。
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张某某家中,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900元,后将赃款挥霍。
3.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卢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卢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后将赃款挥霍。
4.2019年5月2日,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北**村吴某某家中,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2200元,后将赃款挥霍。
5.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闫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后将赃款挥霍。
6.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郭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储物室内老凤祥牌足金手镯一件(31.07克),后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人民币13919.36元。
7.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薛某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翟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翟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8300元,后将赃款挥霍。
8.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薛某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李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后将赃款挥霍。
9.201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薛某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李某乙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后将赃款挥霍。
10.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区**村**组曹某乙家中,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曹某乙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将赃款挥霍。
1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区**村田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将赃款挥霍。
1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薛某窜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胡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将赃款挥霍。
1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镇后**村孟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孟某某家中卧室内现金人民币130元,后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盗窃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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