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东**排**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到案后,薄某甲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板凳等物证照片;
2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5被告人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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