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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东**排**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9时许,在宝坻区新安镇工部村职中区6号薄某乙家东屋,被告人薄某甲及妻子王某某冯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王某某冯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薄某甲冯某某互相殴打,二人被拉开后,冯某某欲离开此处行至薄某乙家前院时,薄某甲追至前院再次与冯某某发生互殴。经鉴定,冯某某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到案后,薄某甲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板凳等物证照片;

2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5被告人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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