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薄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4********,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7日6时50分许,被害人薄某乙在村委通过广播向全村喊话,通知村民打扫卫生迎接检查,被告人薄某甲及薄某丙、薄某丁认为薄某乙部分话语是针对他们的,薄某甲伙同薄某丙、薄某丁、薄某戊、薄某己(上述人员均已判刑)、薄某庚(在逃)等人聚合后持铁锨、钢管等工具到村委门前,对薄某乙、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人薄某丙等人供述;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薄某乙陈述;被告人薄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书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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