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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薄某甲、石某某诈骗罪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四组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薄某甲,曾用名薄某乙,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花园门市**工艺品店。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花园小区****单元**楼。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伊通满族自治县居民陆某甲因身体一直不好,便来到被告人薄某甲经营的佛店“看病”,薄某甲承诺通过“出堂口”(俗称“跳大神”)陆某甲的身体肯定能好。2018年12月22日,薄某甲租用了县**镇**岭村居民朱某某家地房,并伙同被告人石某某“跳大神”,薄某甲搭建舞台,充当“大仙”,围绕舞台转圈走,石某某充当“二神”负责敲鼓、唱歌,持续一个多小时后结束,薄某甲骗取8000元,支付给石某某1300元。因陆某甲身体未见好转,要求薄某甲退款,未果后报案。2020年7月16日,薄某甲、石某某退还了8000元钱,并取得了陆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视频说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陆某乙、朱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陆某甲陈述;4.被告人薄某甲、石某某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案发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薄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甲、石某某无视国法约束,利用封建迷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薄某甲、石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波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薄某甲、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通满族自治县**镇;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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